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校内文件 >> 正文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28 作者: 点击:

川交职院发〔2019225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机关处室、教学部门: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在原办法上进行修订,已经2019年第16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会议要求,合同文本需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按要求编制各类合同范本,并于2020410日前印发,并加强各类合同的管理。

特此通知。

DBSTEP_MARKFILENAME=5367092616625409890docMARKNAME=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5USERNAME=周玉鹃DATETIME=2019-12-09 11:22:43MARKGUID={30B3AB71-EDC1-478A-928F-51A41606DECE}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9129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19129日印发                                                                                                                                                                                                                                                                                                                                                                                                                                                                                                                                                                                                                                  


附件: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以促进学院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能力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学院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契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适用于本办法的各类合同的拟定、审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处理以及备案、归档、借阅、监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学院对外开展的教育、教学、科研、产业、基建、财产租赁、捐赠、投资、国际交流、后勤保障等涉及学院各项工作发展和对内涉及师生利益的劳动人事活动均应订立合同或协议。采购工作中,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可不拟定采购方案的系部自主采购和其他除学院有明确规定的可不订立合同或协议,其余均应订立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学院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依法履约、责任到人的合同管理原则。

第六条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合同类型

第七条 合同分为经济类合同和非经济类合同。

第八条 经济类合同主要指有经济指标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合同和学院作为乙方为合同对方提供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场所(设备)租赁等业务的合同

第九条 非经济类合同主要指未涉及经济指标的合同。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劳动人事、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政(学院和政府)合作等学院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签订的有关学院发展的合同。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条  党委行政办公室是学院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为学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处理法律事务;

(二)组织学院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核,出其书面审查意见;

(三)按规定出具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负责学院合同印章管理;

(五)负责学院合同的备案、存档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所承办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权限、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二)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起草(涉及专业及复杂关系的重大合同,应邀请法律、专业技术、财会等方面的人员参加合同条款的谈判),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负责将合同及时提交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院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四)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合同验收的相关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可根据工作分工和学院授权,分为主要承办部门和协助承办部门,由主要承办部门牵头承担上述职责,具体分工由主要承办部门和协助承办部门协商。

第十二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指学院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后勤(基本建设管理)处等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采购项目中涉及的公共教学设备、教研设备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课程资源建设合同范本的编制、合同审查、合同执行过程监控管理及承办部门合同履约检查等工作。

(二)规划与产教融合发展中心负责学院校企合作合同范本的编制、合同审查、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进行合同履约检查等工作。

(三)后勤处(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采购项目中涉及的校园环境、公共设施设备、房屋构筑物结构等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学院基本建设合同范本的编制、合同审查、负责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校园环境、建构筑物及各类管线的保护督查。

(四)计划财务(国有资产)处(采购办)负责学院采购项目预算安排情况的审查工作;负责学院采购类合同范本的编制、合同审查、严格按照《采购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组织、指导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负责经济类合同中关于收付款方式的审查;负责合同涉及的经费收支监控与管理。

(五)组织人事处负责学院人事劳动合同范本的编制、合同审查、合同执行过程监控管理及合同履约检查等工作。

(六)国际学院负责学院国际交流合同范本的编制、合同审查、按照《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监控管理及履约检查等工作。

(七)科技研究中心负责学院科研、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的编制、合同审查、按照科研管理相关办法对合同进行管理及履约检查等工作。

(八)成人继续教育部负责学院继续教育的合同范本的编制、合同审查、按照学院继续教育等相关管理办法,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监控管理等工作。

(九)信息中心负责学院信息化建设合同范本的编制、合同审查、按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相关办法对合同进行管理及履约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合同的拟定、审核、审批与订立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院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调查,以确保合同相对方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五条 合同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拟定,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合同涉及的业务管理内容,切实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合同涉及多个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由承办部门依次送交各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有关涉及学院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涉及师生利益等“三重一大”合同,应按《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或《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相关要求,提交学院党委会或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合同按程序拟定后按以下程序审批、签订:

(一)采购合同

1.学院政府采购合同经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国资)处(采购办)、法律顾问、合同承办部门分管院领导、财务(国资)处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查并在《合同审批表》签署意见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合同

2.学院自主采购合同经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国资)处(采购办)、法律顾问、合同承办部门分管院领导、财务(国资)处分管院领导审查并在《合同审批表》签署意见后,由合同承办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签署合同

3.系(部)自主采购合同采购金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采购,如乙方要求订立合同或协议,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查,并在《采购合同审批表》签署意见后,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采购金额在1-10万元(含1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财务处、合同承办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查并在《合同审批表》签署意见后,由合同承办部门的分管院领导签署合同。其中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合同涉及预算管理、教学科研设备管理、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等业务的,还需由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处(采购办)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学院对外提供继续教育、科研、技术服务类合同,校企(校、政)合作、国际交流等其他类合同经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国资)处、法律顾问、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合同承办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查并在《合同审批表》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院领导签署合同。其中重大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对学院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合作项目按照以上程序审查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授权代表在《合同审批表》签署意见后签署合同

(三)学院基本建设类合同经财务(国资)处、法律顾问、分管基本建设的院领导审查并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授权代表在《合同审批表》签署意见后签署合同。

  第十九条 未经学院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严禁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学院印章。

 第二十条 所有合同签署完成后应送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备案、编号并加盖学院合同备案章,未加盖合同备案章的合同,学院各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业务,不予办理合同支付、转账、结算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在备案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时,应重点审查律师出具的合同意见书和《合同审批表》审查意见签署情况,无异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依法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必要时向院长和学院党委报告合同执行中的重大履行情况,协调解决或请求学院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全面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合同承办部门在向合同相对方发出或签收确认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之前,应按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合同相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二十三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依其权责,督促和协调合同承办部门依法依约履行合同,协助承办部门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合同承办部门可以提请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帮助,有关部门不得无故拒绝。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前,承办部门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有约定外,不得擅自改变或转让合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变更和终止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发现签约时的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院造成损失时,或合同承办部门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或电报后,应当及时报告签署合同的分管院领导,必要时可向院长请示。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合同事宜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审核与签署程序进行。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争取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合同约定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以承办部门为主进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及时向签署合同的分管院领导报告,同时应迅速收集有关证据,研究应对的对策和方案,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学院法律顾问提出解决的建议,经学院同意后抓紧进行解决。

       因合同纠纷引致仲裁或诉讼的,承办单位应按法定程序,及时依法应对和处理,不得拖延。

       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纠纷处理完毕,应形成书面报告,说明纠纷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并应对发生纠纷的原因做出分析,学院受到损失的,要说明造成损失的原因和责任以及为防止损失所采取的措施等。

第七章 合同的备案与归档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合同事项时,应该重视对合同文本及合同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资料管理制度,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合同资料和秘密外泄;应该按照各自权责负责本部门经手和管理的合同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及履约情况资料在合同终结后1个月内,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送交学院档案室存档,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类合同在审计完成后1个月内提交阶段性履约报告。合同承办部门办理的合同如属经济类合同,还应将盖有合同备案章的合同提交一份在计划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便于支付或结算。

       第三十三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建立完整的合同备案登记资料。

       第三十四条 合同资料的归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对学院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学院并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三十六条 学院及各部门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进行问责,予以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签订合同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合同或无效合同的;

      (三)未依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四)丢失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文件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的;

      (七)玩忽职守,不积极认真履行合同,引起纠纷的;

      (八)发生纠纷后,隐瞒情况或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九)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十)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十一)泄露学院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的;

      (十二)合同用印违反学院规定的;

      (十三)不按规定收集、保管合同资料及将合同提交备案和存档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造成学院损失的。

第九章 合同的编号

第三十八条 合同由党政办按院〔XX年〕XX号进行统一编号,并记录合同备案人员姓名。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经营实体应结合自身实际拟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严格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批表

合同承办部门:                    经办人:                         申报时间:        

合同名称

 

合同类型(请根据合同类别在方格内打“”)

□经济类合同

□非经济类合同

合同性质(请根据合同性质在方格内打“”)

 

采购合同:□政府采购  □学院自主采购    □系部自主采购

□继续教育类    □科研、技术服务类    □校企(政)合作、国际交流类  □基本建设项目类□其他

项目说明:

 

合同总金额


合同履行

起止期限


对方单位名称


合同承办部门申明

合同承办部门申明:

1.我部门对合同的预期效果和风险做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风险和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2.我部门制定合同内容及条款,已充分结合项目需求,执行后能确保预期效果,采购合同内容及条款与采购及响应文件完全一致。

3.合同签订后,我部门会严格按照学院规定执行合同,保证不会因为我方原因给学院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时间:        

财务(国资)处意见(经济类合同):

 

 

 

负责人签字:                  时间:

 法律顾问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时间:

合同承办部门分管院领导意见:

 

 

签字:                  时间:

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意见:

 

 

签字:                  时间:

院长意见:

仅基本建设类合同;学院政府采购类合同;重大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类合同;对学院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合作项目合同

 

签字:                  时间:







 

 

关闭

版权所有: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蜀ICP备13005849号